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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務人員陞遷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)
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,不得徇私舞弊、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;其涉及
本人、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之甄審(選)案,應行迴避。如有違
反,視情節予以懲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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