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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夫妻兩願離婚者,得自行離婚。
滿十八歲為成年。
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,無行為能力。
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有限制行為能力。
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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