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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飲用水管理條例 (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)
飲用水水質,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。
前項飲用水水質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飲用水水質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
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;情節重
大者,禁止供飲用。
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,其水源之水質管理,依本條例之規定;其
容器、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、標示、廣告及水質之查驗,依食品衛生管
理法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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