飲用水水質,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。 前項飲用水水質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飲用水水質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;情節重 大者,禁止供飲用。
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,其水源之水質管理,依本條例之規定;其 容器、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、標示、廣告及水質之查驗,依食品衛生管 理法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