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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政府採購法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)
請託或關說,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。
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。
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,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。
法規名稱: 公務員服務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、調查等機會,接受招待或餽贈。但符合廉政相關法
令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,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;主管長官與
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,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。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(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)
本法所稱利益衝突,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,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,直接
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。
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,應即自行迴避。
前項情形,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。
二、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七款之公職人員,應通知指派、遴聘或聘任
    機關。
三、其他公職人員,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。
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,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;無上
級機關者,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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