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託或關說,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。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。 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,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。
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、調查等機會,接受招待或餽贈。但符合廉政相關法 令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,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;主管長官與 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,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。
本法所稱利益衝突,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,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,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。
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,應即自行迴避。 前項情形,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。 二、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七款之公職人員,應通知指派、遴聘或聘任 機關。 三、其他公職人員,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。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,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;無上 級機關者,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