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相關法條
瀏覽人數:33500245人
法規名稱: 公務員服務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、調查等機會,接受招待或餽贈。但符合廉政相關法
令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,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;主管長官與
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,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