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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法規名稱:
公務員服務法
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)
第 18 條
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、調查等機會,接受招待或餽贈。但符合廉政相關法 令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第 4 條
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,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;主管長官與 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,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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