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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。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,不得為之
。
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,不得逾三人。
代理權之授與,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。但申請之撤回,非
受特別授權,不得為之。
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,提出委任書。
代理權授與之撤回,經通知行政機關後,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。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他方俟工作完成
,給付報酬之契約。
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,其材料之價額,推定為報酬之一部。
稱委任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,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
。
法規名稱: 訴願法 (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)
左列之人,得為訴願代理人:
一、律師。
二、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。
三、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。
四、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。
五、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。
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人,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,得禁止
之,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。
法規名稱: 專利法 (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)
前條雇用人與受雇人間所訂契約,使受雇人不得享受其發明、新型或設計
之權益者,無效。
法規名稱: 商標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)
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,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;如
係郵寄者,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。
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,除由當事人舉證外,以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
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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