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,依公平、公開之採購程序,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, 確保採購品質,爰制定本法。
機關辦理採購,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。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 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,不在此限。 機關辦理招標,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,領標、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 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。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,仍應保密,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,應予公開。 但機關依實際需要,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。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,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保守秘密 。
機關辦理評選,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,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,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、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。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,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。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