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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)
應扣押物之所有人、持有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或交付或抗拒扣
押者,得用強制力扣押之。
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,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;於有必要時,並自
為裁定。
送達文書,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
執行拘提或逮捕,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
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,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。
前項情形,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
之親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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