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,對院外不負責任。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 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。 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,不在此限。
直轄市議會、縣 (市) 議會、鄉 (鎮、市) 民代表會開會時,直轄市議員 、縣 (市) 議員、鄉 (鎮、市) 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 決,對外不負責任。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