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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(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)
本法有關公司、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之廢止,由直轄市、縣
(市)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,移由工、商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
業主管機關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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