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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管理外匯條例 (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)
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
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;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。
法人之代表人、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、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行
業務,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,除處罰其行為人外,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
以該項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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