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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農藥管理法 (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)
法人之代表人、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、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行
業務,犯第四十五條至前條之罪者,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,對
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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