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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著作權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)
法人之代表人、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、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行
業務,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、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
,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,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
。
對前項行為人、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及於他方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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