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相關法條
瀏覽人數:28160341人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,不罰。
過失行為之處罰,以有特別規定者,為限。
緩刑期滿,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,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。但依第七十
五條第二項、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