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,應由需求、使用或承 辦採購單位,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,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。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,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。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,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 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。但本法另有規定者, 依其規定辦理。
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,為該 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。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 ,為預估需用金額。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,為該 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。
機關訂定底價,應由規劃、設計、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後,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。但重複性採購或未 達公告金額之採購,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