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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本法所稱法規命令,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,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
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。
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,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
立法精神。
法規名稱: 大學法 (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)
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,評議有關教師解聘,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
申訴;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,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。
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,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。
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,或具有同等學力
,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。
取得學士學位,或具有同等學力,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。
取得碩士學位,或具有同等學力,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。但修讀學士學位
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,得申請逕修
讀博士學位。
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、修讀碩士學
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,由教育部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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