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,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,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,適用本法之規定,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。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,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;其辦理原則、適用範 圍及監督管理辦法,由文化部定之。
聚落建築群應保存原有建築式樣、風格或景觀,如因故毀損,而主要紋理 及建築構造仍存在者,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,依照原式樣 、風格修復,並得依其性質,由所在地之居民或團體提出計畫,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,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。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 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。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、方式、程序、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