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有及地方政府機關(構)保管之文物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審 查指定一般古物後,辦理公告,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公有古物,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(構)管理維護,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訂定之。 前項保管機關(構)應就所保管之古物,建立清冊,並訂定管理維護相關 規定,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私有國寶、重要古物之所有人,得向公立文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關(構) 申請專業維護;所需經費,主管機關得補助之。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公有或接受前項專業維護之私有國寶、重要古物,定 期公開展覽。
私有國寶、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,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;除繼承者 外,公立文物保管機關(構)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