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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大學法 (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)
師資培育之大學與私立大學之設立、組織及教育設施,除師資培育法、私
立學校法另有規定者外,適用本法之規定。
中央及直轄市政府,得設立空中大學;其組織及教育設施,另以法律定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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