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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私立學校法 (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)
私立學校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,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
且情勢急迫者,學校主管機關得逕行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,並指派適
當人員暫代其職務。
私立學校校長、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,執行職務時,有第八十條第
一項各款情形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,經學校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
意見後,得逕予解除其職務。
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、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,經學校主管
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,屆期仍未改善者,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
後,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:
一、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、補助。
二、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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