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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憲法 (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)
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。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不變更訴訟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,非為訴之變更
或追加。
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。
胎兒,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,有當事人能力。
非法人之團體,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,有當事人能力。
中央或地方機關,有當事人能力。
法規名稱: 水利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:
一、填塞排水路。
二、毀損或變更排水設施。
三、啟閉、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。
四、棄置廢土或廢棄物。
五、飼養牲畜或其他養殖行為。
六、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。
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,非經許可不得為之:
一、施設、改建、修復或拆除建造物。
二、排注廢污水。
三、採取或堆置土石。
四、種植植物。
五、挖掘、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。
法規名稱: 工廠管理輔導法 (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)
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,應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廠名、廠址。
二、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。
三、產業類別。
四、主要產品。
五、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、熱能及用水量。
六、廠房及建築物面積。
七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事項。
前項第三款產業類別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。
法規名稱: 廢新北市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 (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)
十四、電力外線設備補償標準如下:
  (一)建築物全部拆除者,以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拆遷(拆除
        )補償協議座談會之日或市地重劃(區段徵收)計畫書公告之日
        六個月前之電費收據所載契約容量,參考臺灣電力公司線路補助
        費計收辦法所載擴建及新建補助費單價表之標準補償之(如附件
        四)。
  (二)建築物部分拆除但能繼續生產者,除為維持原契約容量須另繳外
        線補助費者,得依建築物拆除後電力公司線路補助費核定單價所
        載新建補助費金額補償外,不予計算補償費用。
  (三)建築物部分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者,得按第一款計算補償之。
十五、電力內線設備補償標準(如附件五):
  (一)建築物全部拆除者,以電氣總工程費用加上設計簽證費用,計算
        其補償金額。
  (二)建築物半拆但仍可繼續生產者,依停工日數計算停工期間基本電
        費及內線修繕補助費。
十七、建築物未拆範圍內之設備不予補償(助)。但未拆部分之工廠設備
      卻因拆除致無法繼續生產者,得併予補償(助)之。
十八、機械設備拆裝工資按技術層次計算人-天費(如附件七)。
十九、機械設備搬遷拖運費用以五噸載重卡車依車次計算補償金額(如附
      件八),體積或重量過大之機器按實際情況核算拖運費用。
二、本基準所稱公共工程用地內地上改良物,係指下列各款:
(一)合法建築改良物(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)及違章建築物。
(二)農作改良物。
二十四、建築改良物做營業使用,在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拆遷(
        拆除)補償協議座談會之日或市地重劃(區段徵收)計畫書公告
        之日六個月前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持有繳納營業稅據並仍
        持續營業者,依實際拆除部分營業面積發給營業損失補助費。但
        住宅部分不得列入計算。
        拆除營業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一律發給新臺幣六萬元,超過
        十五平方公尺至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一
        千二百元,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八
        百元。
        在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拆遷(拆除)補償協議座談會之
        日或市地重劃(區段徵收)計畫書公告之日六個月前持有繳納營
        業稅據並仍持續營業者,依實際拆除部分營業面積發給營業損失
        補助費查定額百分之五十。但住宅部分不得列入計算。
        工廠停工期間薪資負擔以查估日上一年度全年薪資給付總額乘以
        停工日數再除以三六五日計之,停工日數係指新廠之機械土木基
        礎均以完備情況下,機械設備從被拆廠區遷移至新廠之日數而言
        ,其中應含合理之機械調整試車期間。
        工廠停工期間雇主負擔之勞保及健保費用:
    (一)普通事故保險費以停工期之薪資乘以百分之四點三七五。
    (二)職業災害保險費以停工期之薪資乘以百分之零點二八零。
    (三)全民健康保險費以停工期之薪資乘以百分之六點零一八。
        工廠營業損失以查估日上一年度全年營業淨額乘以停工日數再除
        以三六五日後按行業別乘以稅捐處擴大書審純益率計之,另公司
        所在地與工廠同址時,則依工廠之營業損失予以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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