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變更訴訟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,非為訴之變更 或追加。
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。 胎兒,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,有當事人能力。 非法人之團體,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,有當事人能力。 中央或地方機關,有當事人能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