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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,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,如
於期限內不履行時,得解除其契約。
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,得解除其契約。
法人應設董事。董事有數人者,法人事務之執行,除章程另有規定外,取
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。
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,對外代表法人。董事有數人者,除章程另有規定外
,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。
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法人得設監察人,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。監察人有數人者,除章程另有規
定外,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。
法律行為,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,無效。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
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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