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,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,承攬人得定相 當期限,催告定作人為之。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,承攬人得解除契約,並得請求賠償因 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。
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。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,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,始得撤銷之。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,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前條之撤銷,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,一年內為之。但自意思表示後 ,經過十年,不得撤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