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相關法條
瀏覽人數:28148436人
法規名稱: 行政程序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、公開與民主之程序,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,以保
障人民權益,提高行政效能,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,特制定本法。
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,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。
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、時間、地點、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
之效果。
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,得實施勘驗。
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行政行為,應依下列原則為之:
一、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。
二、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,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。
三、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。
行政行為,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,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。
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,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,一律注意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