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相關法條
瀏覽人數:74866575人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)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