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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非訟事件法 (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)
抗告法院之裁定,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,不得再為抗告。但得向原法院
提出異議。
前項異議,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。
除前二項之情形外,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,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
有錯誤為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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