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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政府採購法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)
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
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。
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,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
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。
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、不實或管理不善,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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