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但法律別有規定 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。
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,應為駁回之判決。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,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,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。
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前編第一章、第二章之規定,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。
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