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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。
違約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。其約
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,即須支付違約金者
,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,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
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。
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。
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,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,得訂正或修
改著作。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,應負賠償責任。
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,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之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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