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相關法條
瀏覽人數:28137467人
法規名稱: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 (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公發布)
八、教師欲離職時,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,學校不得
    為不利於該教師之處置。
    教師解約、離職應於寒暑假辦理﹔欲於學期中辦理解約離職者,應經
   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,並辦妥離職手續。
    依前項規定完成離職手續者,學校應發給離職證明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