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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(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)
私立學校承辦教務、學生事務(訓導)、總務事務之主管人員,由校長依
各級學校有關規定遴聘之。
私立學校職員,由校長以合於學校主管機關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
之資格者為原則遴用之。
教務、學生事務(訓導)、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、人事主管人員之年
齡,均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;其人事任用程序,應納入學校法人內部
控制制度。
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、考核,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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