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、公營事業(以下簡稱機關)辦理採購,依本法之規 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
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,除有特殊情形者外,應於決標後一定 期間內,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,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 商。無法決標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