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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水利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(刪除)
實施蓄水或排水,致上下游沿岸土地所有權人發生損害時,由蓄水人或排
水人,予以相當之賠償。但因不可抗力之天災所發生之損害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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