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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,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
辯論時,不得主張之:
一、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。
二、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。
三、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。
四、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。
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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