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,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 機關,並通知當事人。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,亦得由原管轄 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。
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,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,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。
債之清償,得由第三人為之。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 人清償者,不在此限。 第三人之清償,債務人有異議時,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。但第三人就債之 履行有利害關係者,債權人不得拒絕。
債權人受領遲延,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,清償人得將其給 付物,為債權人提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