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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當舖業法 (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)
當舖業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;其投保金
額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。
前項責任保險,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,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,不得中
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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