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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使用牌照稅法 (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)
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,無論公用、私用或軍用,除依照其他有關
法律,領用證照,並繳納規費外,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
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,繳納使用牌照稅。
前項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,不再核發使用牌照。
使用牌照稅之稽徵,由直轄市及縣 (市) 主管稽徵機關辦理;必要時,得
由直轄市及縣 (市) 政府核定,委託當地交通管理機關,代徵稅款及統一
發照。
法規名稱: 新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(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)
新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使用牌照稅之稽徵,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(
以下簡稱主管稽徵機關)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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