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法所稱行政規則,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,或長官對屬官,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,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、抽象之規定。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︰ 一、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、事務之分配、業務處理方式、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。 二、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、認定事實、及行使裁量權,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。
轉運、轉口貨物之通關,應填具貨物艙單、轉運申請書及其他轉運、轉口 必備之有關文件,由運輸工具負責人、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、承攬業者 或財政部指定之業者向海關申報。 轉運、轉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。 第一項轉運、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、通關程序、管理、指定之業者與前項 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就轉運、轉口貨物、貨櫃之存放、移動、通關、管 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財政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