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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船舶登記法 (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)
因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執行拍賣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時,登記權利人取具
該機關或自治團體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,得申請登記。
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、設定、移轉、變更、限制、處分或消滅,均應
登記:
一、所有權。
二、抵押權。  
三、租賃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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