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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有財產法 (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)
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。
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:
一、公務用財產:各機關、部隊、學校、辦公、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
    產均屬之。
二、公共用財產: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。
三、事業用財產: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。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
    織者,僅指其股份而言。
非公用財產,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。
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,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
業用者外,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。
法規名稱: 土地稅法 (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)
為發展經濟,促進土地利用,增進社會福利,對於國防、政府機關、公共
設施、騎樓走廊、研究機構、教育、交通、水利、給水、鹽業、宗教、醫
療、衛生、公私墓、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,
及重劃、墾荒、改良土地者,得予適當之減免;其減免標準及程序,由行
政院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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