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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公司法 (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)
公司變更章程、合併及解散,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。
除前項規定外,公司變更章程、合併、解散及清算,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
規定。
公司之清算,以董事為清算人。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
人時,不在此限。
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選派清算人
。
公司之清算,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。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
,另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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