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相關法條
瀏覽人數:28175988人
法規名稱: 非訟事件法 (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)
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
官向法院聲請。
前項聲請,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,致公司有受損害之
虞之事由,並釋明之。
第一項事件,法院為裁定前,得徵詢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其他利害關係人
之意見。
第一項事件之裁定,應附理由。
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時,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