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相關法條
瀏覽人數:27434350人
法規名稱: 勞動基準法 (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)
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,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:
一、年滿六十五歲者。
二、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。
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,對於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
作者,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。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