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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所有人,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,得自由使用、收益、處分其所有物,並排
除他人之干涉。
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,不動產所有人,取得動產所有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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