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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法令、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,除有特別訂定外,其計算依本
章之規定。
以時定期間者,即時起算。
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,其始日不算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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