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,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,以鼓勵私人興學 ,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,特制定本法。 本法未規定者,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。
各級、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由學校財團法人(以 下簡稱學校法人)申請之。 前項學校法人,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,依本法規定,經法人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