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。 前項情形,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,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。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,除另有約定外,由行政機關支付之。
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,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,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