疑似發展遲緩、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,得申請 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。 前項資料,除作為失蹤協尋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。 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、塗銷及管理辦法,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。
前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,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 時起,即時起算。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: 一、在途護送時間。 二、交通障礙時間。 三、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之遲滯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