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: 一、法規准許廢止者。 二、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。 三、附負擔之行政處分,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。 四、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,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。 五、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。
前條之廢止,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。
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,應為駁回之判決。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,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,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。
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。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,由被告負擔。 起訴,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。
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,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,並免檢附土地、建 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。 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(構)自行 實施,並經公開徵求提供資金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,且於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載明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內容,於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, 得以該資金提供者與實施者名義共同為之,並免檢附前項權利證明文件。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,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 建築物銷售。
權利變換後,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,自分配結果確定之 日起,視為原有。